

USDT涉掩隱案件在近年司法實踐中呈高發態勢。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始終圍繞行為人對涉案資金系“犯罪所得”是否具備明知、行為性質應定性為掩隱罪還是幫信罪、涉案金額如何認定三個問題展開。
本文從行為模式、量刑標準、案件特點、辯護要點四個維度,系統梳理USDT涉掩隱案件的實務問題。辯護的核心在于準確識別行為人在資金流轉鏈條中的實際角色——同一組客觀行為,因介入程度、認知狀態、獲利模式的不同,可能落入幫信罪、掩隱罪或出罪三種截然不同的法律評價。下文首先厘清USDT涉掩隱案件的行為模式圖譜,在此基礎上展開量刑評估、特點分析與辯護策略。
1 USDT涉掩隱罪的行為模式
掩隱罪的行為形態取決于行為人在資金流轉鏈條中扮演的角色——是被動出售自有虛擬貨幣的“媒介”,還是主動參與法幣與虛擬貨幣轉換的“通道”,抑或是組織化運作的“樞紐”,甚至是完全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人”。角色的差異直接決定了行為的法律定性。理解行為模式,是展開后續辯護的基礎。
(一)模式一:出售USDT提供結算幫助(幫信罪傾向)
1.行為特征
行為人持有USDT,在OTC平臺上按公允價格出售給買方,收取法幣至本人銀行賬戶。行為人僅完成“出售”環節,未參與后續的資金轉移或USDT的再流轉。
2.典型場景
上游詐騙團伙實施電信詐騙后,被害人按“客服”指令,在柜臺將現金存入U商銀行賬戶,U商按約將USDT轉入指定錢包。U商在整個交易中僅系出售自身持有的USDT,收取公允對價,使用本人銀行卡收款,與買方溝通正常——其交易對手本身是被害人。
3.定性分析
此模式下行為人僅系將虛擬貨幣作為上游資金結轉的一道媒介,客觀行為局限于“出售”,未延伸至“轉移”,不具有掩隱罪所要求的獨立侵害司法秩序的性質,傾向認定為幫信罪。若明知證據不足,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在實際案件操作中,應考慮U商是否有洗錢的故意,是否明知該資金為非法資金依然協助處置。具體表現為:是否按照相關程序做KYC(了解購買方的真實身份);是否要求資方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如銀行流水)。若U商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將非常有利于其辯護。
(二)模式二:全鏈條參與資金轉移(掩隱罪傾向)
1.行為特征
行為人提供銀行卡,登錄交易平臺購入USDT,隨后將USDT轉至指定錢包。行為人完整參與了“法幣入卡→購幣→轉幣”的全鏈條操作。
2.典型場景
上游犯罪團伙將詐騙贓款轉入行為人銀行卡,行為人按指示在交易所購入USDT,再將USDT轉入團伙控制的冷錢包或其他指定地址。行為人對資金的來龍去脈有一定認知,且在多個環節中發揮了主動作用。
3.定性分析
此模式下,行為人實質參與了資金從法幣形態向虛擬貨幣形態的轉化,并協助完成了資金向第三方的轉移,具備掩隱罪的客觀要件。核心判斷標準在于行為人是否參與了“購幣后轉至指定錢包”的操作——若行為人跨越了“媒介”與“轉移”的界限,則構成掩隱罪。
(三)模式三:組織化OTC運營(掩隱罪傾向)
1.行為特征
行為人非偶發交易,而是長期、大規模從事USDT買賣,使用多張銀行卡收款,高價收購USDT后再轉移,具備明顯的組織化特征。
2.典型場景
行為人通過Telegram等渠道與多名交易對手建立穩定關系,以明顯高于市場價的價格收購USDT,同時使用本人及親友的多張銀行卡進行收款,形成“收購→收款→轉移”的流水線作業。
3.定性分析
組織化特征明顯升高了主觀惡性——多賬戶輪換反映對資金風險的主動規避意識,高價收購反映對資金性質的高度認知。即使行為人辯稱“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在多項異常因素疊加的情況下,法院傾向于認定為掩隱罪。
(四)模式四:“工具人”被動涉案(出罪或輕罪傾向)
1.行為特征
行為人位于犯罪鏈條最末端,受他人指使提供銀行卡或協助轉賬,對涉案賬戶進出資金數額及去向完全無法掌控。
2.典型場景
行為人為辦貸款被帶至異地“刷流水”,提供銀行卡并配合刷臉驗證,無額外獲利;或被“招工”“刷流水辦貸款”“網戀”等名義誘騙參與交易。
3.定性分析
此類末端操作者一定程度上類似于犯罪鏈條底端的“工具人”——掩隱罪刑事責任應由洗錢團伙全部成員共同承擔,上線人員承擔主責,末端“工具人”一般為從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此外,行為人主動報警、主動交還銀行卡等行為,系反證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有力證據。
(五)行為模式與定性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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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模式 |
關鍵行為特征 |
傾向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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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USDT提供結算幫助 |
出售自有USDT+公允價+本人賬戶+未參與后續流轉 |
幫信罪/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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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鏈條參與資金轉移 |
提供銀行卡+購幣+轉至指定錢包 |
掩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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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化OTC運營 |
多賬戶+高價收購+長期大規模交易 |
掩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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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人”被動涉案 |
受指使供卡/轉賬+無法掌控資金+無額外獲利 |
出罪/幫信罪/治安處罰 |
上述四種行為模式呈梯度分布:從模式一到模式四,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遞減,對犯罪鏈條的參與深度遞減,但辯護的難度未必相應遞減——模式一(出售USDT)之所以成為控辯爭議的高發區,恰恰因為OTC交易本身的行業特征與掩隱罪的犯罪特征高度重疊,使得客觀行為的“異常性”容易被誤讀為主觀的“明知性”。
2 USDT涉掩隱罪的量刑標準
行為模式的識別回答了“行為人做了什么”,而量刑標準則界定了“行為人面臨多大的法律后果”。以下依據刑法規定及司法實踐,梳理USDT涉掩隱案件的量刑基本框架。
(一)法定刑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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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檔次 |
適用條件 |
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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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檔 |
構成掩隱罪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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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檔 |
情節嚴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情節嚴重”的認定須同時滿足數額門檻與附加條件,而非單憑數額達標即可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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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類型 |
數額門檻 |
附加條件(須滿足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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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罪等高定罪標準犯罪 |
500萬元以上 |
多次實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實施;拒不配合追繳;造成損失250萬元以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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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詐騙、盜竊等) |
50萬元以上 |
多次實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實施;拒不配合追繳;造成損失25萬元以上等 |
注:不同上游犯罪類型的數額門檻差異顯著。辯護時,應注意審查上游犯罪的具體定性。
(三)從寬處罰的適用空間
行為人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爭取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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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情形 |
USDT案件的適用場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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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追繳 |
提供錢包私鑰、交易哈希、鏈上資金路徑,協助追回涉案US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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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追查上游犯罪 |
提供上線身份信息、Telegram通訊記錄、交易模式等線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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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從寬情節 |
自首、立功、從犯、初犯偶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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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顯著輕微 |
涉案金額較小、被動涉案、未造成實際損失 |
USDT案件配合追繳具有特殊價值: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特征使追贓難度極高,司法機關高度依賴行為人的配合(提供私鑰、錢包地址、交易哈希)。行為人配合提供的鏈上信息可被司法機關獨立驗證,具有高度可信度,更易被認定為“積極配合”。
(四)量刑均衡的辯護運用
若上游犯罪的量刑檔次低于掩隱罪的升格檔次,辯護方應主張量刑倒掛,請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例如,上游詐騙罪數額僅對應三年以下量刑,而下游掩隱罪卻擬認定情節嚴重判處三年以上的,構成量刑失衡。
綜上,USDT涉掩隱案件的量刑體系存在以下辯護空間:一是入罪門檻存在綜合考量空間,數額較小案件可爭取非罪化處理;二是“情節嚴重”須同時滿足數額與附加條件,單憑數額達標不能直接升檔;三是從寬條款鼓勵配合追繳,而USDT案件的鏈上數據天然具備可追溯性,行為人的配合價值遠高于傳統案件。
3 USDT涉掩隱罪的案件特點
上述量刑標準的理解與運用,須建立在對案件特點準確把握的基礎上。USDT涉掩隱案件呈現出以下五項顯著特點,彼此關聯,共同塑造了此類案件的辯護難點。
(一)上游犯罪多樣化,電詐占比最高
USDT涉掩隱案的上游犯罪以電信網絡詐騙為主,但實踐中亦涉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網絡賭博、傳銷、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等多種罪名。上游犯罪的多樣性直接影響涉案數額的認定——不同上游犯罪類型適用差異化的“情節嚴重”數額門檻。
(二)OTC場外交易的行業固有特征與犯罪特征高度混淆
OTC交易的以下固有特征,在司法實踐中極易被控方等同于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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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行業固有特征 |
控方可能的指控邏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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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交易+Telegram通訊 |
故意規避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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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價差(溢價0.3—0.5美元/枚) |
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收購,暗示明知贓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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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進快出、資金不過夜 |
刻意避免資金被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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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卡”“試卡” |
專門驗證贓款通道是否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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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銀行卡收 |
刻意切斷資金與身份的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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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交易線下現金支付 |
刻意規避銀行留痕 |
上述五項行業固有特征與犯罪特征的混淆,是USDT涉掩隱案件的結構性難題。當上述特征被控方直接等同于犯罪故意時,行為人明知認定便面臨較大風險。
(三)執法模式從被動個案轉向大數據主動排查
虛擬貨幣OTC專項執法已從被動個案處置(被害人報案→凍卡→立案)轉向大數據主動排查。執法觸發點前移至“交易數據異常”,戶籍地公安可直接上門傳喚。凍卡與刑事立案之間的時間間距可能極短——凍卡≠結案,涉案賬戶的所有交易數據已被納入公安機關數據庫,賬戶解凍不意味著脫離刑事風險。
(四)涉案數額認定爭議大
USDT雖聲稱與美元1∶1錨定,但實際交易中存在微小波動,且大額交易的OTC價格可能與“市價”存在偏差。涉虛擬貨幣的金額認定存在三層次遞進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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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 |
認定方法 |
適用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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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
被害人支出成本法 |
能夠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支出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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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
銷贓數額法 |
無法查實被害人支出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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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
市場價格法 |
前兩種方法均無法適用 |
(五)區塊鏈證據的雙刃劍效應
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使鏈上數據成為高度可靠的客觀證據,但這一特性同時也為辯方提供了博弈空間。
控方可利用鏈上證據鎖定涉案USDT去向。但區塊鏈僅記錄錢包地址,不記錄真實身份,控方須通過其他證據(交易所KYC數據、IP地址追蹤、銀行流水比對等)建立錢包地址與被告人之間的對應關系——若對應關系無法建立,則證據鏈存在斷裂,此系USDT案件中常見的證據薄弱環節。
上述五項特點彼此關聯:上游犯罪的多樣化與OTC特征的混淆疊加,放大了涉案數額認定的爭議;大數據執法的前移又使得行為人在證據尚不充分時即被納入刑事程序,進一步壓縮了辯護的準備空間。
4 辯護要點
基于前文對行為模式、量刑標準及案件特點的梳理,以下從無罪辯護、輕罪辯護、犯罪金額辯護、證據辯護四個層面展開辯護策略。
(一)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的核心在于攻擊控方證據鏈的兩個關鍵環節:主觀明知的證明與上游犯罪事實的查證。
1.主觀明知的辯護
掩隱罪要求行為人對資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確性或高度蓋然性的認知,這一證明標準顯著高于幫信罪的概括性明知。“可能知道”不等于“應當知道”,不能將客觀歸罪。
明知認定的五項限制規則:
(1)單一異常因素不可單獨推導明知結論,須多項因素相互印證;
(2)須結合行為人個體認知能力做具體判斷,反對一刀切;
(3)“可能知道”≠“應當知道”——不能將客觀異常直接等同于主觀明知;
(4)意識到資金“可能來路不正”或行為“不正常”,尚不構成掩隱罪的明知標準;
(5)接受過反詐宣傳或銀行提醒,須達到明知具體資金系犯罪所得的程度。
2.控方推定明知的常見因素及反駁
(1)使用Telegram等加密聊天軟件
控方邏輯:規避監管,降低被發現風險。
反駁要點:Telegram系幣圈行業通用工具,眾多合法OTC商戶均使用。以此推定明知,系將行業普遍做法等同于犯罪故意。
(2)脫離正規交易所采取場外交易
控方邏輯:故意繞開合規渠道。
反駁要點:自“9·24通知”后境內交易平臺已全面清退,境內交易所交易有技術難度。場外交易系行業環境所迫,非行為人主動選擇。
(3)交易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
控方邏輯:高溢價暗示明知贓款性質。
反駁要點:USDT的OTC定價受多重因素影響——平臺供需狀況、交易對手風險程度、即時性要求、便利性溢價等。高于市價0.3或0.5美元系對即時成交、安全性的合理市場變化。
(4)銀行卡多次被凍結后仍繼續交易
控方邏輯:應認識到資金來源違法。
反駁要點:凍卡原因多樣(誤凍結、風控觸發、涉案對手資金問題等),凍結本身不代表行為人經手的資金必然來自犯罪。須審查每次凍卡的具體原因,而非以凍卡次數做簡單量化。
(5)“測卡”“試卡”行為
控方邏輯:專門驗證贓款通道是否暢通。
反駁要點:此系OTC商家通用的風控措施——目的系驗證銀行卡是否可正常使用,系商業謹慎行為。
(6)快進快出、資金不過夜
控方邏輯:刻意避免資金被追蹤。
反駁要點:若行為人系職業OTC商戶,資金流轉速度快系行業特性,目的多為防止幣價或匯率波動風險。
(7)使用他人銀行卡收款
控方邏輯:刻意切斷資金與身份的關聯。
反駁要點:須區分行為人是主動收購他人銀行卡(組織化特征),還是在凍卡后被動借用親友賬戶(應急替代措施)。
3.上游犯罪事實查證不實的出罪辯護
掩隱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若上游犯罪事實本身未經查證,則掩隱罪的前提不成立。辯護律師應審查:上游犯罪是否已立案偵查;上游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到案;上游犯罪事實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
(二)輕罪辯護
在明知證據難以完全推翻的情況下,輕罪辯護的核心在于推動罪名從掩隱罪向幫信罪認定,或爭取從犯、未遂、中止等輕罪情節。
注:2025年7月28日,“兩高一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系統性整合了幫信罪的法律適用標準。辯護時,應注意核實該意見關于明知認定等最新規定。
1.掩隱罪與幫信罪的界分
兩罪區分的五個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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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維度 |
幫信罪 |
掩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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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明知內容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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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明知程度 |
概括明知 |
明確性或高度蓋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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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時序 |
可發生在上游犯罪過程中或之前 |
多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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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行為性質 |
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上游犯罪的組成部分) |
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獨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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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法益 |
公共秩序 |
司法秩序 |
審查判斷的先后次序:先立足掩隱罪犯罪構成進行審查;無證據證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進入幫信罪考察;不符合幫信罪明知標準的,不能轉而拔高認定掩隱罪。
2.從犯情節的運用
對于模式四(“工具人”被動涉案),應重點論證行為人在犯罪鏈條中的從屬地位:受他人指使、對資金性質認知有限、未參與利潤分配、僅提供技術方案或操作協助。
3.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協商
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通過認罪認罰程序爭取較輕的量刑建議。USDT案件中積極配合追繳的“合作價值”遠高于傳統案件,應作為量刑協商的重要籌碼。
(三)犯罪金額辯護
犯罪金額直接決定量刑檔次,是USDT涉掩隱案件辯護的關鍵戰場。
1.爭取適用較低順位的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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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 |
認定方法 |
辯護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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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
被害人支出成本法 |
若被害人無法提供購買記錄,主張不適用第一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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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
銷贓數額法 |
主張以行為人實際變現金額認定,通常低于市場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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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
市場價格法 |
堅決反對適用,理由:境外交易所數據合法性存疑 |
2.審查是否存在重復計算
在多筆交易案件中,同一筆USDT的交易金額可能被計入多次,須逐筆核對銀行流水與鏈上數據。
3.“情節嚴重”雙重門檻的嚴格適用
“情節嚴重”須同時滿足數額門檻和附加條件。實務中,常見控方僅論證數額達標而忽略附加條件的審查。辯護方應主動審查:
(1)是否存在“多次實施”——單次大額交易不等于多次實施;
(2)是否存在“拒不配合追繳”——行為人是否已被給予配合追繳的機會;
(3)是否存在“造成損失25萬元以上”——被害人損失與掩隱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
若僅有數額達標而無附加條件,不應升格至三年以上量刑。
(四)證據辯護
證據辯護貫穿于無罪辯護、輕罪辯護、犯罪金額辯護的全過程,但作為獨立辯護層面,重點在于攻擊控方證據鏈的薄弱環節。
1.上游犯罪事實的證據審查
法釋〔2025〕13號第十條要求以上游犯罪事實存在為前提。辯護律師應審查:
• 上游犯罪是否已查證屬實;
• 上游犯罪嫌疑人與本案被告人的關聯性是否有證據支持;
• 上游犯罪的數額認定是否有充分證據。
2.涉案USDT系犯罪所得的證據審查
須有對應的被害人報案、鏈上資金追蹤結果等證據支持。實務中,常見控方僅證明“行為人收到了某人的資金”,但未證明該資金系犯罪所得——中間缺少關鍵證據環節。
3.行為人經手的USDT中,哪些可確證系犯罪所得的審查
控方常將行為人全部OTC交易流水計入涉案數額,但實際僅能查證其中一部分系犯罪所得。不可查實的部分應依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予以扣除。
4.鏈上數據取證合法性的審查
控方通常通過專業機構進行鏈上數據分析。辯護律師應審查:
• 調取鏈上數據、交易所數據是否依法辦理了調取證據通知書;是否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全程是否錄音錄像。
• 提取的鏈上數據、電子證據是否在提取時計算并記錄了哈希值(Hash);移送審查起訴時,哈希值是否一致,以證明數據未被篡改。扣押被告人手機、電腦等冷熱錢包載體時,是否依法封存并制作筆錄;私鑰/助記詞的提取過程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偵查人員違規轉移資產導致數據污染的情況。
• 出具報告的機構是否具有法定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若僅為第三方區塊鏈安全公司(如某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資金溯源分析報告》,其性質在法律上屬于“檢驗報告”或“專門性問題報告”,不能直接等同于司法鑒定意見,需嚴格審查其出具人的資質。
• 錢包地址與被告人的身份對應關系是否建立。
• Telegram聊天記錄、境外交易所后臺數據等境外電子證據的取證是否符合國際司法協助要求,境外機構提供的材料是否經過公證、認證程序。
• 資金是否經過了混幣器(如Tornado Cash)、跨鏈橋或去中心化交易所(DEX)。這些技術會打斷資金的直接流向,控方報告若在此處強行關聯,辯護人應指出其邏輯斷點,強調“高度蓋然性”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
• 控方常將資金流入某交易所的“熱錢包地址”直接等同于流入被告人的個人賬戶。辯護人需指出,熱錢包是交易所資金池,必須結合交易所內部的UID(用戶ID)和Memo/Tag(充值標簽)才能準確定位到個人,僅憑鏈上地址無法建立唯一對應關系。錢包地址的注冊人、實名認證人(KYC)與實際控制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私鑰泄露、委托代管或被黑客盜取的情況。
實務建議:委托獨立的鏈上數據分析機構出具資金溯源報告,與控方鑒定意見形成對抗。鏈上數據的解讀高度依賴專業技術,辯護方若不具備技術能力,應在專家輔助人的配合下進行質證。
結 語
USDT涉掩隱案件的辯護,本質上系一場圍繞“明知”展開的證據博弈。掩隱罪要求行為人對資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確性或高度蓋然性的認知,這一證明標準顯著高于幫信罪的概括性明知,為辯護方提供了實質性的出罪空間。
但制度性的辯護空間不會自動兌現。辯護的有效性取決于三個層面的協同:在事實層面,須準確識別行為人在資金鏈條中的真實角色,區分“媒介”“通道”“樞紐”“工具人”四種定位;在證據層面,須逐一拆解控方推定明知的各項因素,將OTC行業的固有特征與犯罪特征予以剝離,并審查鏈上數據的取證合法性與證明力;在法律適用層面,須善用掩隱罪與幫信罪的界分規則防止客觀歸罪,善用犯罪金額的認定規則爭取降檔處理,善用證據合法性審查攻擊控方證據鏈的薄弱環節。
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仍在動態調整之中。在“9·24通知”否定虛擬貨幣金融屬性、司法實踐將虛擬貨幣納入掩隱罪規制范圍的雙重邏輯下,USDT案件的法律適用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辯護律師須持續關注司法政策的變化,在每一輪規則迭代中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評價。
(作者:呂睿鑫 湯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