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2026年6月,重慶“山姆打包哥”虐犬案經警方通報后,引發全網關注。一起持續數月的系列虐待事件,行為人最終被處以行政拘留——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這已是執法機關能夠動用的最為嚴厲手段。本案所折射的,不僅是個案中法律適用的邊界,更是我國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在規范供給上的不足:當虐待動物的行為發生后,現有法律能夠提供的懲處措施,與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民眾情緒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落差。
1 案件基本情況
2026年6月10日,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近日,網傳‘一男子虐待領養犬只’引發關注。經調查,李某(男,39歲)謊稱收養獲取犬只后,實施傷害行為,致犬只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于同日對李某依法行政拘留。”通報同時載明:“警方倡議:關愛生靈、拒絕暴力,共同守護城市文明與社會秩序。”
案件細節經媒體報道和動物救助人士披露后逐步還原:
(一)持續數月的系列行為
李某綽號“山姆打包哥”,與其妻子涉嫌長期以“領養”為名騙取貓狗,獲取后實施殘忍虐待。手段包括以工具鋸平犬只牙齒、剪斷尾部、造成全身多處骨折,動物死亡后將尸體從高層陽臺拋下。據媒體報道,至少涉及四只以上犬只。
(二)兩次報警與處置過程
約兩個月前,鄰居即發現李某在家中虐狗并上前制止。警方到場后,李某拒不承認,因缺乏直接證據和相關法律依據,事件未能進入處理程序。李某此后未停止相關行為,反而進一步實施虐待。
2026年6月初,一名女性救助人將一只奶狗無償送養給李某,后發現小狗遭虐待致死并被拋尸。此事經網絡傳播后,引發廣泛關注。大量志愿者和動物主人前往李某居住小區了解情況,在樓道內發現一只奄奄一息的小狗。6月7日,群眾報警后街道介入,三只小狗獲救送醫。在持續數日的全網關注之下,公安機關最終對李某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三)社會關注與執法回應
縱觀本案的處理過程,存在一個值得關注的現象:兩個月前的首次報警,因證據和法律依據不足而未能進入處理程序;兩個月后在網絡關注和公眾參與的推動下,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同類案件的處理高度依賴社會關注度來觸發執法響應,這一現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行制度在常態化執法機制方面的不足。
2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處理結果與制度困境
(一)本案的處理依據與適用爭議
從通報措辭來看,公安機關對李某的處理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該法并無“虐待動物”的專門條款。實踐中,能夠被援引處理此類行為的,主要涉及以下條款: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尋釁滋事條款)
該條第4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屬于兜底條款。司法實踐中,若虐待動物的行為屬于公然實施、引發公眾恐慌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可能被納入該兜底項予以規制。本案中,李某行為經網絡傳播后,引發廣泛關注,在小區實地引發大量志愿者聚集,客觀上對社會秩序產生了一定影響——這可能是公安機關最終援引該條款的一個考量因素。
然而,將虐待動物納入“尋釁滋事”,存在以下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其一,行為定性模糊——虐待動物是否屬于“破壞社會秩序”,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其二,處罰邊界不清——現行法律未明確適用該條款的具體情節標準(如是否要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實踐中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面臨挑戰;其三,兜底條款的適用邊界——以社會公眾的道德反感程度作為適用兜底條款的考量因素之一,在法理上存在討論空間。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故意損毀財物條款)
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動物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物”。本案中,李某通過謊稱領養取得犬只,從送養人的意思表示來看,送養行為是否已經完成了所有權的移轉,本身存在爭議。即便認定所有權已移轉,則李某虐待的是“自己所有的動物”,該條款同樣無法適用。至于流浪動物、無主動物,更不在該條的規制范圍之內。
行政拘留的處罰上限。無論援引哪一條款,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對一個持續數月、涉及多只動物、手段殘忍的系列行為而言,十五日拘留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之間,存在較為明顯的落差。通報中“警方倡議”的措辭——“關愛生靈、拒絕暴力,共同守護城市文明與社會秩序”——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在現行法律僅能提供行政拘留這一手段的情況下,執法機關能夠采取的規范引導措施較為有限。
(二)我國反虐待動物的法律規制圖譜
將視野從個案處理擴展到規范體系,我國現行法律對動物虐待的規制格局如下:
1.憲法層面
憲法無直接涉及動物保護的條款。
2.法律層面
《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對象限定為“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畜牧法》規制的是養殖環節的動物管理,立法目的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動物防疫法》側重疫病防控,不涉及反虐待。對于數量龐大的伴侶動物(犬、貓)以及流浪動物,上述三部法律均未納入保護范圍。
3.行政法規層面
各地雖有一些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涉及犬類管理(如《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但多聚焦于養犬登記、防疫、禁養品種等社會管理事項,對虐待行為的禁止和罰則普遍缺失或力度不足。
4.刑法層面
我國刑法沒有“虐待動物罪”或類似罪名。高艷東教授等學者曾提出增設“虐待動物罪”的建議,但目前尚未進入立法議程。
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到刑法,我國現行法對虐待動物——尤其是伴侶動物——的行為,存在明顯的規制盲區。
(三)制度空白的三重困境
從上述規范體系中,可歸納出當前制度空白的三個核心困境:
困境一:行為定性困境——動物是“物”還是“生命”
現行民法體系將動物歸入“物”的范疇,虐待“自己所有的動物”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不屬于違法行為——除非該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管理性規定(如傳播血腥暴力內容)。這意味著,行為人在非公開空間內對自己名下的動物實施虐待,只要手段殘忍,現行法律難以有效規制。
困境二:處罰力度困境——行政拘留十五日與“多只動物死亡”之間的不匹配
本案行為人李某持續數月虐待多只動物,致其中數只死亡,手段殘忍——但法律能施加的最嚴厲處罰,也只是十五日行政拘留。這一處罰力度,與該行為對動物造成的痛苦、對社會公序良俗的侵害之間,存在顯著落差。
困境三:執法啟動困境——社會關注與常態化執法的落差
本案中,兩個月前鄰居已報警,但因缺乏直接證據和法律依據而未能進入處理程序。兩個月后,因網絡關注和公眾參與形成較大社會影響,公安機關方采取行動。這一現象反映出,現行制度下,同類案件的執法啟動在相當程度上依賴社會關注度的觸發,而非常態化的主動發現機制。
3 比較法視野下的動物虐待規制
域外立法呈現一個較為清晰的演進方向:動物從“被保護的財產”逐步走向“被尊重的生命”,法律回應以梯度化的刑罰配置。
(一)英國:從財產保護到生命尊嚴的范式轉換
英國在動物福利立法方面起步較早。1911年,《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即對虐待行為設置了刑罰。2006年,《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取代舊法,首次在法律中確立了動物的“五大自由”原則——免于饑渴、免于不適、免于疼痛或傷病、免于恐懼、表達正常行為。這一立法標志著從“禁止虐待”到“保障福利”的范式轉換。
2021年,《動物福利(量刑)法》(Animal Welfare (Sentencing) Act 2021)將虐待動物的最高刑期從六個月提升至五年監禁,并處或單處罰金。此外,法院可同時頒發終身禁養令,剝奪行為人未來飼養任何動物的資格。
(二)德國:憲法層面的動物保護義務
2002年,德國通過修憲,在《基本法》第20a條中將“保護動物”提升為憲法義務。條文明確:“國家有責任為后代保護自然生命基礎和動物。”這一憲法條款使動物保護成為衡量所有國家行為(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合憲性標準。
在普通法律層面,德國《動物保護法》(Tierschutzgesetz)明確規定:無合理理由殺害脊椎動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長期或反復虐待動物的,同樣面臨刑事追訴。該法還要求任何從事動物飼養、交易、運輸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資質。
(三)法國:從行政處罰到刑事制裁的全面升級
2021年,法國通過《反動物虐待法》,完成了從行政處罰到刑事制裁的全面升級。2024年1月1日起,該法進一步實施:故意殺害寵物構成刑事犯罪,不再屬于輕微違法行為。虐待動物者可被判處最高五年監禁和七萬五千歐元(約合人民幣五十四萬元)罰款,且須參加強制培訓課程。被禁養寵物的人員將登記在冊。該法同時禁止寵物店出售貓狗、禁止櫥窗展示動物,從源頭遏制沖動購買與棄養。
(四)亞洲近鄰:日本、韓國與中國臺灣
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動物の愛護及び管理に関する法律)規定,虐待或遺棄受保護的動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日元以下罰金;虐殺寵物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萬日元以下罰款。該法的獨特之處在于將“愛護”與“管理”并重,構建了從寵物登記、飼養規范到虐待罰則的完整鏈條。
韓國《動物保護法》于2018年修法后,將虐待動物致死的最高刑期從一年提升至三年有期徒刑或三千萬韓元以下罰金。2024年,韓國國會更進一步通過了《禁止食用狗肉特別法》,自2027年起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犬只飼養、屠宰和流通。
中國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于2017年修法后,明確禁止食用貓狗肉,并對虐待、傷害動物的行為設置刑事處罰: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新臺幣以下罰金。該法同時規定了主管機關的主動稽查職責及民眾舉報獎勵制度。
(五)域外立法的若干共性特征
上述立法因國情不同而各有側重,但以下共性特征值得關注:
1.法律地位的提升
多數國家經歷了從“財產保護”到“生命尊重”、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訴的演進路徑。德國憲法、英國“五大自由”原則,均在法律頂層設計中為動物賦予了超越財產的法律地位。
2.行為的精確界定
各國法律均對“虐待”的內涵和外延作出了明確的立法界定,避免了依賴兜底條款和執法裁量的困境。英國對動物福利需求的正面列舉、德國對無合理理由殺害的禁止,均體現了“規則明確在先”的立法技術。
3.罰責的梯度化設計
多數國家以刑罰為主、行政處罰為輔,按虐待行為的嚴重程度設定梯度化的刑期和罰金。英國(51周至5年)、法國(最高5年)、日本(最高5年)均以監禁刑作為最高威懾手段。
4.配套制度支撐
終身禁養令(英國)、禁養者登記制度(法國)、強制培訓課程(法國)、TNR絕育放歸計劃等配套措施,使反虐待立法不只是一紙罰則,而是一套具備源頭治理功能的制度體系。
上述域外經驗,為審視我國立法選擇提供了比較法上的參照。
4 我國動物保護立法的可行進路
(一)社會共識的積累與立法現狀
重慶虐犬案并非孤例。近年來,從山東某高校學生虐貓被開除學籍,到多起“虐貓直播”“虐狗取樂”事件引發全網憤怒,再到已形成黑色產業鏈的網絡虐待動物視頻傳播——虐待動物已從零星的個體行為,演變為具有公共危害性的社會問題。
2025年10月,司法部啟動2026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征集。截至征集截止日,僅一個平臺的投票已有超過410萬網友支持將《反虐待動物法》納入立法計劃。410萬份支持票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眾對該立法議題的高度關注。
然而,202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中,《反虐待動物法》或類似立法項目均未被列入。
(二)立法模式的選擇
參照域外經驗并結合我國立法實際,以下路徑可供討論:
路徑一:制定單行《反虐待動物法》
這是回應社會訴求最直接的立法方案,也是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優勢在于集中、系統地解決反虐待動物問題,立法效力直接;難點在于需要協調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既有法律的關系,避免法律競合和重復立法。
路徑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設“虐待動物”專條
這是一種相對快捷的立法路徑。在現有行政處罰框架內,為虐待動物行為設立獨立的處罰條款,明確行為構成和處罰幅度(如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規定情節嚴重的移送刑事程序。優勢在于立法成本低、推進周期短;不足在于僅解決處罰問題,無法覆蓋動物福利標準、飼養人義務等預防性制度。
路徑三:修改《刑法》,增設“虐待動物罪”
這是域外立法的普遍選擇,也是遠期目標。考慮到我國立法的審慎傳統,可采取分步策略:第一步,先在行政法規層面制定專門的反虐待動物規范,積累執法經驗和社會共識;第二步,在時機成熟時啟動刑法修正,將嚴重虐待行為納入刑事規制。
(三)制度設計的核心要素
無論最終選擇何種路徑,以下制度要素是立法無法回避的核心問題:
1.明確定義“動物”的保護范圍
可參照多數國家的做法,將立法保護范圍設定為“脊椎動物”,同時設立除外條款(如合法屠宰、動物實驗、病蟲害防治等)。伴侶動物(犬、貓)可作為重點保護對象單獨規定。這既體現了保護層次的合理區分,也避免了立法范圍過度寬泛引發的執行難題。
2.精確界定“虐待”的行為構成
應區分“一般虐待”(如長期拘禁于惡劣環境、未提供基本生存條件)和“嚴重虐待”(如以殘忍手段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公開傳播虐待過程、以商業目的組織虐待行為),并設定對應的處罰梯度。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訴的銜接點,可設定在“嚴重虐待”層面——這一設計既兼顧了執法成本,也確立了刑法威懾的最后防線。
3.明確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
反虐待動物的執法主體可設定為公安機關,同時賦權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執法。設立統一的舉報受理和處置程序,建立常態化的主動巡查與舉報響應相結合的工作機制。中國臺灣《動物保護法》中“主管機關主動稽查職責”和“民眾舉報獎勵”制度,可為相關立法提供參考。
4.建立配套制度體系
反虐待立法不可孤立存在,需要配套制度支撐:建立寵物飼養登記和溯源制度,從源頭遏制遺棄和非法交易;確立流浪動物人道管理原則(TNR——捕捉、絕育、放歸/領養),杜絕以“清理”為名的粗暴捕殺;完善動物收容和領養審核機制,堵塞以領養為名獲取動物虐待的制度漏洞。
5.重視教育與倡導機制的立法化
“關愛生靈”不只是一句警方的倡議,而應當成為一項有制度保障的社會建設工程。建議在立法中納入動物保護教育條款,將尊重生命的理念納入中小學德育課程,并鼓勵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的合法參與。
結 語
重慶兩江新區公安分局在通報末尾寫道:“關愛生靈、拒絕暴力,共同守護城市文明與社會秩序。”這一措辭反映出,在現行法律僅能提供行政拘留這一手段的情況下,執法機關能夠采取的規范引導措施較為有限——這從側面表明,針對虐待動物行為的專門立法具有現實需求。
從域外經驗來看,動物保護立法通常是一個漸進積累的過程。英國從1911年的舊法,到2006年《動物福利法》,再到2021年的量刑改革,經歷了逾百年的制度演進;德國從《動物保護法》,到2002年憲法修正,同樣經歷了數十年的積累。各個關鍵節點的推動因素雖有不同,但具體案件的公共討論在社會共識凝聚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5年司法部立法項目建議征集中,410萬網友對《反虐待動物法》的支持,以及本案引發的廣泛社會關注,均表明將反虐待動物納入法治軌道具備一定的民意基礎。立法進程的啟動時機和具體路徑,由立法機關根據社會發展階段和立法條件綜合判斷。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具體個案引發的公共討論,往往構成制度演進過程中的一個節點。
(作者:劉文治 湯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