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2015年8月5日,財政部聯合銀監會下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從此便正式開放了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非金融不良債權資管業務。該辦法的出臺,不僅豐富了資管公司的營收來源,同時也化解了企業的經營風險,解除企業的融資困境。區別于傳統的不良債權,不良非金債的轉讓方為非金融機構,標的債權的形成原因比較復雜,且對比金融不良債權風險更大。本文對不良非金債收購的盡職調查的主要風險與實操要點進行了簡要分析,以期對律師在從事此類盡調項目中提供參考。
關鍵詞:不良非金債收購 盡調風險 盡調要點
一、不良非金債收購概述
(一)不良非金債的定義
區別于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非金融不良債權主要指除金融機構外的企業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未能按期收回或存在無法按期收回風險的債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中對非金融機構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具體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境內事業單位、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非金債收購具體指資產管理公司針對非金融機構收購不良資產,并且按照市場規則對其進行收購、管理、處置,在此過程中實現資產處置和資金回收。
(二)不良非金債的類型
主要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之間以借款、墊資、往來款等形式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因供貨或提供服務而形成的應收賬款債權、因建筑工程形成的工程款債權等。
(三)AMC收購及處置不良非金債的依據、規模及業務模式
2015年8月5日,財政部聯合銀監會下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允許資產管理公司正式開展非金不良資產業務。
隨著全國各地或多或少出現局部經濟風險,不良非金債收購業務也呈現了爆發式的增長,以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華融為例,根據該公司每年公布的年報和半年報顯示,自2015年至2019年中,華融非金融類債權占不良債權總資產的比例分別是65.1%、74.9%、72.8%、68.1%、70.2%。①
根據實際操作情況來看,當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系通過打折收購重組退出的方式對非金融類不良債權進行收購處置。具體流程為: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后,資管公司通過打折收購不良非金債,并和債務人相關方達成重組意向,針對債務的利率、期限、時間、債務人等要素進行重組,同時增加一些增信措施,并對項目后期的日常運營進行監督管理。② 重組到期后,由相關方歸還債務資金,資管公司實現退出。
二、非金債收購的主要風險及盡調實操要點
(一)交易主體法律狀態
非金債收購中的交易主體通常包括原債權人、原債務人、重組后債權人、重組后債務人、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等),由于交易主體的法律狀態系非金債重組的基礎,收購盡調中需對交易主體是否存續、是否破產等進行全面核查。
實踐中,主要結合現場查看企業經營情況、調取市場監管局保存的企業檔案資料,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等方式,對各交易主體的法律狀態進行法律盡調核查。
(二)國有企業作為交易方的情況
在交易方為國有企業的情形下,收購盡調中需對債權轉讓是否符合《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國有企業對外轉讓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核查,確認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是否需要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等。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三)重組后債務人及保證人的持續經營能力
由于重組后債務人及保證人的經營收入通常系不良非金債的第一順序還款來源,收購盡調中需對重組后債務人及保證人的持續經營能力進行全面核查。
實踐中,主要結合審查企業提供的審計報告及財務資料、主營業務相關資料,前往相關資產登記部門查詢資產情況,前往現場查看資產情況,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及地方工商局網站、裁判文書網及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方式,對重組后債務人及保證人的資產負債情況、涉處罰、涉訴及失信情況、主營業務情況進行法律盡調核查。
(四)標的債權的真實性
由于非金債收購中的各個交易主體均系非金融機構,信用度普遍不及金融機構,且非金債的確權文件普遍不及金融債規范、完整,故收購盡調中對于標的債權的真實性核查十分重要。
實踐中,存在企業以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與往來款作為標的債權進行轉讓,而這些款項產生時,雙方實際上并未簽訂相關協議,即使存在完整的協議以及憑證單據等,但也不能完全消除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惡意串通、隱瞞標的債權真實情況的風險。因此,在盡調過程中,不僅要核查標的資產所涉及的付款方及收款方的所有銀行回單、財務憑證原件,以及標的債權所涉及的所有確權文件原件,并著重核查所有文件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沖突的地方,同時還需要求相關方承諾標的債權真實、合法、有效,無任何法律瑕疵,且承諾放棄標的債權項下任何已有的及將來可能產生的抗辯權利。
(五)標的債權的可轉讓性
為避免標的債權轉讓被認定為無效,收購盡調中需對標的債權的可轉讓性進行全面核查。
《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實踐中,主要通過審查原債權人、原債務人就標的債權簽訂的相關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協議、補充協議、關于轉讓不良債權的確認函等),核查是否存在對債權轉讓進行限制的相關約定以及是否存在前述法定不得轉讓的情形。
(六)標的債權系不良債權
由于資產不良系資管公司進行非金債收購業務的前提,收購盡調中需對標的債權是否系不良債權進行全面核查。
實踐中,主要通過核查標的債權所涉及的借款協議、催收函及回函等進行,以及要求相關方承諾標的債權已逾期,并納入不良債權管理。
(七)避免債務人行使抵銷權
《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為避免債務人就標的債權行使抵銷權,收購盡調中需核查標的債權是否存在可抵銷的情形。
由于該項核查涉及財務專業知識,通常需由財務專業人員通過查賬、詢證等方式進行進一步核查,法律盡調中主要注重審查標的債權轉賬回單及憑證顯示的轉賬用途(是否存在“還款”等字樣),以及要求相關方承諾標的債權不存在抵消的可抗辯情形,且承諾放棄標的債權項下任何已有的及將來可能產生的抗辯權利。
(八)避免第三人行使抗辯權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不良非金債的轉讓通常以一個折扣價格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而轉讓方的債權人可能會以轉讓方通過低價折扣轉讓財產而請求法院撤銷。為避免此種情形,需全面核查標的債權是否為不良,同時也需審查轉讓方的到期債務等情況,以提示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張撤銷的風險。
(九)抵押物狀態及價值
由于抵押物的處置回款通常系不良非金債最重要的還款來源,收購盡調中需對抵押物的狀態及價值進行全面核查。
實踐中,對抵押物價值的核查通常由專業評估機構進行,法律盡調則主要通過結合審查企業提供的資產權證、審計報告及財務資料,前往相關資產登記部門查詢資產情況,前往現場查看抵押物情況等方式進行,如涉及到在建工程,還需審查在建工程相關證書,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還需通過網簽系統核查出售情況等。
同時,在建工程的抵押在非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時常出現,雖然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可以辦理抵押,肯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效性,但實務中在建工程的抵押存在著諸多風險。例如抵押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工程竣工驗收后,若未重新辦理抵押登記,之前的在建工程抵押權是否仍然有效存續;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風險等問題。因此,在盡調過程中需了解當地登記機關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具體政策,以及審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工程款的拖欠,以防止抵押權的行使受限。
(十)抵押合法有效
為保證抵押擔保的合法有效,在收購交割前,需對抵押人是否就抵押事宜完成內部決策流程進行全面核查。
實踐中,主要結合審查公司章程中關于對外擔保事宜的決策機構及流程,審查抵押人就抵押事宜出具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方式進行。
(十一)訴訟時效
為避免債務人后續以訴訟時效已過進行抗辯,收購盡調中需對標的債權是否已經過訴訟時效進行全面核查。
實踐中,主要通過審查標的債權的借款協議、催收函及回函等方式進行。
三、結 語
自2015年非金融不良債權收購重組業務正式開放以來,資產管理公司因此拓寬了收購業務的模式,不斷促進其向商業化的轉型;企業同時獲得了新的融資渠道,解決了融資難的困境;而律師也開拓了新的業務,在非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領域中嶄露頭角。但由于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比傳統的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過程中存在更大的風險,因此,律師在盡調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債權的真實性、可轉讓性以及前述的各類風險點,在提升業務專業技巧的同時,也能夠防范不必要的執業風險。
參考文獻
① 周紫姣.淺談資產管理公司非金融類不良債權業務[J].法治與經濟,2020(03):93-94.
② 吳凡.歐陽鑫.張曉燕.資產公司非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業務研究[J].新金融,2019(11):46-49.
(作者:凌維 張云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