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中國無人機產業出口規模持續擴大,而無人機的軍民兩用屬性——同一飛行平臺既可用于農業植保、影視航拍,也可能經改裝后用于偵察監視或武器投放——使其成為出口管制的高風險物項。2024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出臺,管制從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首次系統列明受控物項的技術參數。無人機及反無人機設備出口已從行政合規問題進入刑事風險高發區間。本文從管制框架、刑事風險識別和制度防控三個層面展開,提供可操作的合規指引。
1 管制框架
(一)法律體系
當前,無人機及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已形成四層級的法律體系:
1.法律層
《出口管制法》(2020年施行)是基本法律。該法第2條將出口行為界定為兩類:一是從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二是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后者使境內交付行為直接落入出口管制的管轄范圍。第12條確立的全面控制機制尤為關鍵:即使物項未列入管制清單,只要出口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就應當申請許可。
2.行政法規層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2024年12月1日施行)共6章50條。第39條明確禁止“以改造、拆分部件等方式規避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第49條引入域外效力——境外主體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轉移原產于中國的兩用物項,同樣參照本條例管理。
3.部門規章層
商務部2024年第31號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23年第27號、第28號公告,是當前無人機出口管制的核心操作指引。
4.清單與目錄層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系統列明受控物項的技術參數;《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每年動態更新,為許可證管理的具體依據。
(二)管制物項的參數門檻
根據商務部第31號公告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無人機及相關物項的管制范圍涵蓋六大類,均以技術參數作為是否納入管制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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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項類別 |
具體物項 |
觸發管制的技術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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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人機整機 |
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 |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受管制:(1)續航30分鐘至1小時,且可在≥46.3km/h陣風條件下穩定起飛與可控飛行;(2)續航≥1小時;(3)航程≥300km;(4)可配備≥20L氣霧劑布撒系統,且具備自主飛行或超視距控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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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發動機 |
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 |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受管制:(1)設計用于15,420米以上高空飛行;(2)最大持續功率>16kW,且專門用于受控飛行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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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用載荷設備 |
紅外成像設備 |
工作波長780nm—30,000nm,瞬時視場角(IFOV)<2.5毫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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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孔徑雷達(SAR) |
作用距離>5km,且條帶模式分辨率<0.3m或聚束模式分辨率<0.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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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指示激光器 |
能量>80mJ,穩定度<15%,光束發散角<0.3mrad,且可在>55℃環境中穩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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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精度慣性測量設備 |
航向精度<2°,姿態精度<0.5°,分辨率<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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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裝設備 |
將有人飛行器改裝為受控無人機的設備及部件 |
以功能用途為判斷標準——專門設計用于改裝用途即受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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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線電通信設備 |
專門用于受控飛行器的通信設備 |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受管制:(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50km;(2)一站控多機能力>10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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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無人機系統 |
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 |
干擾范圍>5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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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功率激光器 |
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輸出功率>1.5kW |
上述六大類覆蓋了從整機到零部件、從飛行平臺到載荷、從進攻性到防御性設備的全鏈條。反無人機系統的納入意味著管制不僅約束“飛行器”本身,也約束“對抗飛行器”的能力。需要強調的是:判斷標準是技術參數而非產品名稱——一臺標注為“農業植保機”的設備,只要指標達到上述門檻,即落入管制范圍,未經許可出口即可能構成犯罪。
(三)管制清單與海關稅則的區分
實務中一個常見的認識誤區在于:兩用物項管制編碼與海關商品歸類(HS Code)分屬兩套獨立體系,不能僅憑HS編碼無監管條件就斷定產品不受出口管制。兩者產生不同管制后果時,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為準。
2 刑事風險識別
理解管制框架的目的,在于認清違法后果。前述四層級法律體系和六大類參數門檻構成了“紅線”——觸碰紅線的行為,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可能進入刑事追訴程序。以下從核心罪名、違法行為類型、行刑銜接和關聯罪名四個維度展開風險識別。
(一)核心罪名
根據《出口管制法》,列入管制清單的物項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確立了“逃證走私入刑”的基本規則: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情節嚴重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據此,未經許可出口列入管制清單的無人機及相關物項,可能構成《刑法》第151條第3款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1.入罪門檻較低
該解釋第11條針對不同貨物類型規定了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與兩用物項最直接相關的是“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考慮到工業級無人機及反無人機設備的技術密度和單機價值(部分高端機型單價即達數十萬元),以及批量出口中累計貨值往往迅速超過20萬元,該起刑標準在實務中極易觸及。
2.主觀故意采用推定原則
只要行為人明知在實施走私行為,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無論是否明確知道該類貨物屬于禁止進出口范圍,均不影響定罪。“我不知道這屬于管制物項”的抗辯很難成立,關鍵在于是否以偽報、瞞報、夾藏等方式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二)常見違法行為類型
結合執法實踐,該領域的違法行為可歸納為五種類型:
1.未經許可擅自出口
企業明知或應知產品屬于管制物項,未申請出口許可證直接安排出口。2024年第31號公告調整管制措施后,部分企業仍沿用舊有品名分類和申報口徑,此為典型違規情形。
2.偽報品名、錯配稅號
將管制類無人機申報為普通民用植保機、將專用載荷申報為普通電子元件、將反無人機干擾設備申報為普通通信設備,此類行為直接進入走私犯罪的評價框架。
3.夾藏、偽裝出口
將管制物項藏匿于其他貨物中出運,如南寧峒中海關查獲的百雜貨中夾藏管制類大疆無人機案。主觀故意最為明顯,刑事風險最高。
4.買賣、借用許可證
由有證單位名義辦理出口,但實際供應商與離岸買家由同一實體控制,實質為變相買賣、租用許可證,同樣構成走私犯罪。
5.分拆出口規避審查
將整機拆分為零部件、將高功率激光器拆分為光學組件和電源模塊分別出口,使單項參數低于管制門檻。《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39條已明確否定此種規避。
(三)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銜接
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適用行政處罰——《出口管制法》第34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不足50萬元的并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以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的相應處罰。但一旦涉案數額達到20萬元或數量達到20噸,案件性質即從行政違法轉化為刑事犯罪。
(四)關聯罪名風險
除走私犯罪外,該領域還可能觸發以下關聯罪名:
1.非法經營罪
無出口經營權或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兩用物項出口,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本罪。
2.騙取出口退稅罪
通過虛增貨值、偽報品名騙取出口退稅款,常與走私罪并罰。
3.為境外非法提供、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情報罪
涉及軍用無人機或核心技術參數泄露的,風險層級將進一步升高。
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上市公司因出口管制違規被行政機關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后,未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披露,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可能觸犯《刑法》第161條規定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 制度防控
識別風險的目的在于有效防控。上述刑事風險并非抽象的法律推演——2024年以來,已有兩用物項走私案件判處主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鏈條追責覆蓋組織者、報關員和物流承運人,走私罪常與騙取出口退稅等罪名數罪并罰。面對這一風險格局,企業亟需建立系統化的內部合規機制。
制度防控的總體框架可參照商務部2021年第44號公告《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指南》所確立的合規體系。以下從物項識別、客戶盡調、許可證管理、售后追蹤、內部組織和異常處置六個環節展開,形成“事前篩查—事中管控—事后應對”的閉環。
(一)物項識別——以技術參數為唯一判斷標準
制度防控的起點是建立覆蓋全部產品線的技術參數數據庫,逐項記錄每款產品的續航時間、最大航程、載荷能力、通信距離、一站控多機能力,以及搭載傳感器的類型、分辨率、工作波長、激光器功率、慣性測量精度等關鍵參數,并向上游追溯關鍵部件(發動機、紅外成像、SAR雷達、通信模塊)的技術規格。數據庫需每年對照新發布的管制目錄全面復核。
三個原則須強調:判斷依據必須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的技術參數,而非產品名稱或HS編碼;應實施“穿透式”篩查,追溯上游關鍵部件而非僅停留在成品層面;參數庫須動態更新。
(二)客戶盡調與終端用戶核查
確保貨物不流向受限制的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是合規的核心義務。企業應在客戶準入階段獲取并核實進口商的工商登記信息、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地,最終用戶的身份證明、業務背景、經營能力說明及最終用途的書面承諾。對首次合作、敏感地區、自然人和交易結構異常的客戶,應提高審查等級。
名單篩查方面,應在交易前將客戶信息與我國“關注名單”“管控名單”“不可靠實體清單”、聯合國制裁清單及主要經濟體的出口管制實體清單進行比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已建立“關注名單”與“管控名單”制度,對不配合核查或存在風險的最終用戶可直接列入黑名單。
遇有以下“危險信號”應啟動升級審查:境內客戶明確表示將產品出口境外;客戶在高風險地區或國際制裁地區;客戶對技術參數異常關心;客戶拒絕提供最終用途信息或所提供信息明顯不合理;付款方式可疑(第三方代付、個人賬戶、現金交易);貨物運往目的地與客戶實際經營地不一致。
(三)許可證申請與管理
未經取得出口許可證,任何受控物項不得發運。申請材料至少包括: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出口合同或協議原件;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檢測報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申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許可證管理應建立臺賬,記錄編號、許可物項、數量、金額、有效期限和實際使用情況。許可證僅限本單位使用,嚴禁買賣、租用、借用。最終用戶或最終用途發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暫停出口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再轉讓與售后追蹤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規定,境外主體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轉移原產于中國的兩用物項,同樣參照本條例管理。出口管制義務并不止于貨物出境。
企業應在出口合同中約定:買方承諾產品僅用于聲明的最終用途;未經出口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售、轉讓或提供給第三方,不得轉運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買方應配合出口方后續核查,提供產品使用情況和存放地點信息。同時建立售后追蹤機制,定期了解貨物在境外的實際使用情況和流轉狀態,發現異常立即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五)內部組織與崗位分工
合規不應由單一部門負責。研發部門提供準確技術參數,協助判斷是否屬于管制物項;銷售部門在報價和簽約階段啟動合規初審,獲取客戶盡調信息;法務或合規部門對照管制清單進行物項定性,審核客戶盡調結果,準備許可證申請材料;物流部門在取得許可證后安排發運,確保證貨相符。任何崗位單獨決定是否出口受控物項,均為制度失靈。
(六)異常處置與證據保全
遇有海關布控查驗、許可證申請被駁回、客戶被列入管控名單、發現境外買家將貨物轉售至未獲許可的第三方,或收到主管部門調查通知等情形,應立即啟動應急程序。核心原則:先固定原始事實,再判斷合規性質。立即保全合同、訂單、技術資料、報關單證、溝通記錄、付款憑證等全部原始材料,暫停相關出口業務,避免新增不利事實。對外說明應基于事實核查和程序安排,而非統一口徑的虛假解釋。
4 結 語
2024年以來,隨著《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出臺和管制清單密集更新,無人機及反無人機設備出口已從行政合規事項進入刑事風險高發區間。企業須破除三種僥幸心理——“參數差不多就行”“行業慣例如此”“大不了罰款了事”。二十萬元的起刑點并不遙遠,批量出口中累計貨值極易觸及;一百萬元以上即屬情節嚴重,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唯有將合規要求嵌入技術研發、出口申報到終端用戶核查的全流程,才能真正防控風險。
(作者:文奕 湯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