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處置破產企業資產時,會遇到債務人資產處置手續不齊備、處置費用高于處置價值等情形。如何清晰界定破產財產產權以及如何有效、高效地析產和處置,讓每一項資產能物盡其用,實現最大價值,是每個破產企業管理人需要思考的問題。
預重整作為一種在庭外重組和破產重整兩種制度的基礎上融合創新的企業挽救再生機制,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愈加受到重視。2021年1月8日,重慶市五中院頒布《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本文擬通過對《指引》規定的預重整基本流程與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了《上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本文將對其內容亮點進行介紹,并根據重點條款的解讀對上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行為責任追究的主要事項進行分析。
上述新安排的簽署,對兩地企業相互投資與經貿合作,內地企業通過香港到境外投資、并購及全球資產配置,內地企業在內地訴訟或仲裁等方面均會產生深遠影響。
公平公正受償是各債權人關注焦點,破產管理人專業地審查確認債權是與債權人建立信任、高效協作的前提,但因確認利息債權的法律規定比較分散,且有些具體問題缺乏細化規定,導致利息債權審查標準各有不同。
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背景下,涌現出越來越多的互聯網貸款產品,其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合作模式是怎樣的?保證保險法律性質如何定義?在審查相關合作協議時,應當注重哪些問題?筆者將從銀行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供大家一同探討。
公司設立糾紛發生在公司正常設立后,針對設立過程中的行為,尤其是發起人以自己名義或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問題,請求公司承擔責任提起的訴訟;發起人責任糾紛是針對公司設立失敗或公司成立時的發起人責任提起的訴訟。
格式條款在具體適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缺陷,雖然我國已經對格式條款有著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規制,但仍顯不足。本文旨在通過格式條款的分析,提出建立、完善《民法典》中格式條款規制模式的建議。
公司發起人在公司的設立階段以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施工合同,如果該行為屬于設立公司的非必要行為,且發起人存在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則由發起人作為該合同的民事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積極參與到國際商事交易當中,既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益,也同時面臨著許多交易風險。許多中國企業在對外經貿交往中都發生過商事爭議,也或多或少地參與到國際商事仲裁、訴訟、或國際商事調解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