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償順序,是指法律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后次序。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會因為程序的進行、法院行為、管理人執行職務等產生不同種類的費用,債權順序也會因為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性質而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歸納整理破產程序中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簡要分析破產清償順位。
隨著投資人和企業法律意識的提高,多數買方購買公司股權或并購時,將會對目標公司做一定程度的盡職調查。但若投資購買境外的非上市公司,則可能會遇到文化、制度和市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則重點。本文以并購美國非上市公司為例,列舉美國收購非上市公司盡職調查階段的工作步驟和審查要點,以供參考。
筆者在本文中將結合幫助多家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實務經驗,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包括不同激勵工具和持股結構下的稅負成本、納稅時點及有關的稅務合規風險等進行簡單的分析和梳理,以供讀者參考。
2021年9月14日,A公司破產管理人收到一份《稅務事務通知書》。該通知書中要求A公司在2021年09月16日前繳納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欠繳稅款滯納金。
本文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的一般規則出發,對集體建設用地在投資建設過程中常見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分析,并介紹了“點狀供地”“集體土地用于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開發方面的探索,以期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進一步研究提供若干參考。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其中在第四章仲裁程序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對臨時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隨著越來越多內地企業到香港設企開展經營,一旦發生糾紛,則可能涉及香港訴訟。與內地法律體制不同,香港屬于普通法系,其訴訟程序、規則等方面與內地訴訟存在重大區別。很多內地企業都知道在香港打官司訟費昂貴,即使發生糾紛,一般都不敢輕易到香港法院打官司。
我國破產程序中撤銷權的相關規定較少,主要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31、32條,《關于適用<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9-16條。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生效實施,《民法典》第538、539條關于撤銷權的規定,對破產撤銷權制度有較大影響。
由于股權依據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同,認定獲得股權的證據也不同,要確認股東資格,應根據股權的產生路徑及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分析判斷是否獲得股權。在股權的取得方式上,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對于很多人來說,美國買房是一筆不小的投資。美國是成熟房地產市場,市場上大部分的房屋是二手房,由于不同房東在使用和維護房屋方面有較大差別,且部分地區因自然環境和氣候等原因對房屋的損耗較大,因此不同二手房的條件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