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房地產市場大環境低迷之影響,近年來眾多房開企業面對資金壓力陷入困局,在預售制度下即出現了大量的項目停工、房屋交付困難的境況,進而引發企業與商品房消費者、銀行以及施工人之間的利益矛盾。
雖然關聯企業的實質合并只在《破產會議紀要》中進行了提及,目前還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操作步驟。從實質合并受理流程來看,需要關聯企業均具備破產原因。從典型案例來看,實務中對關聯企業間以整體眼光審查,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
自2020年疫情開始,整個市場經濟都面臨著大環境的考驗,也給近幾年本就艱難的房地產行業雪上加霜,致使很多房地產公司都陸續進入了破產程序。房地產公司破產一般涉及眾多購房人的問題,對此類問題如何處理,無疑是對管理人專業知識及綜合能力的考驗。
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中,破產信托產品也被多次適用,但對于部分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重整成功而轉清算但又有價值的破產案件,及部分資產較復雜,快速簡單處置極有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破產清算案件中,信托如何得以應用?筆者擬對此進行梳理和思考,以期能在后續案件中有更多更好的資產處置路徑。
2016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明確提出,對于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要破除障礙,依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全面清查破產企業財產,清償破產企業債務并注銷破產企業法人資格,妥善安置人員。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和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
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破產程序中,經常會出現債權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自己或者指定第三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若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期歸還借款,則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以借款本息抵扣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購房款。
有效區分執行擔保和第三人代履行,便于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充分清楚其承擔的法律后果。同時也能避免錯誤適用法律,造成執行不能、申請執行人債權無法實現的后果。因執行擔保和第三人代履行如何區分在執行程序并無對應的法律規范,本文嘗試引入執行擔保和第三人代履行對應的實體法區分規則,在個案中分析是否恰當,以嘗試厘清執行擔保和第三人代履行區分規則。
重慶自貿區在金融領域開放有創新,運輸物流領域探索有成果,但航運和金融的結合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境內自貿區中,上海、天津和廈門等城市的自貿區在航運金融方面樹立了較好的樣本,多渠道的航運融資、鐵路提單單證融資,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等實踐經驗,為重慶自貿區解決現有困境提供了思路。
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環境下,有限責任公司往往是創業型、成長型企業的首選載體。這類企業的初始注冊資本通常較小,但業務上又具有高度的成長性,或者背負著較高的市場期許,因而在發展到一定階段需要引入投資時,常常會要求投資人以超過其認繳出資額的對價對企業溢價投資。
兩審終審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但刑事二審程序不同于一審程序全部案件開庭審理,也就是說,即使被告人上訴,也未必有機會再次開庭,二審法院可能以書面審理的方式處理案件。